西藏: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三)
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浏览量:16 2026-06-02 11:25:04

  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50条、51条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0.全国性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15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5分。

  (5)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考生及不执行单独划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实际工作累计每满一年(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算1年,截至高考当年7月31日),其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从建立法定关系时开始计算)高考加1分,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在藏实际工作时间较长一方为准,加分最高不超过18分。执行单独划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不执行此加分项目。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区外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7)具有西藏所属边境村、边境一线村户籍且连续实际居住或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截至高考当年7月31日),每年实际居住或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及以上的,其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从建立法定关系时开始计算)参加高考分别加10分、20分。

  51.地方性加分项目:

  (1)获得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2)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区〉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照教育部规定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52.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可由招生学校申请,在征集志愿时降分投档,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53.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③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④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⑤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十、信息公开公示

  54.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公开程序严谨规范、内容发布迅速及时。

  5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取期间,西藏自治区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公开对外咨询电话,开放教育考试招生咨询服务大厅。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政策加分考生名单等。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政策加分考生名单等。我区所属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相关考生实际就读等情况。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单位)、享受政策加分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资格信息按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不得录取未经公示的考生。

  5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地(市)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中学要在公示信息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58.高校应认真组织新生入学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并将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情况反馈至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十一、招生经费

  59.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60.考生报名时按《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区教育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380号)规定的标准缴纳报名及相关考试费用。

  61.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试卷监印、安全保密、监考、巡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按自治区有关文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2.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我区组织的自治区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6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64.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进入考点考场,否则视为违规。

  65.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在高校考试招生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三、附则

  66.部分高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录取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高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全国统考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8.部队生源报考我区高校,按《区党委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党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在内地部分省和我区内地入伍战士中招收大中专生的请示〉的通知》(藏党办发〔1992〕14号)《关于认真做好我区部队生源定向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0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69.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3连读的学生参加对口高职考试,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70.考生可登录西藏教育考试院官网或“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

  西藏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zsks.edu.xizang.gov.cn/


“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微


西藏2026高考政策


  7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媒体和个人不得截取、转载、解读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不得将本规定内容用于其他用途。


  相关推荐:


  西藏: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一)

  西藏: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二)

  西藏: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三)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相关推荐: